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消息,江苏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11月1日起在江苏全省统一执行。
按照规定,江苏执行三类、二类和一类收费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心理治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200元/次、180元/次和160元/次。
全文如下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更好满足参保患者心理治疗的临床需求,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在全省统一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心理治疗”项目内涵。本通知所指“心理治疗”为“接受规范化心理治疗培训的精神科医师或取得心理治疗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适宜的独立治疗空间,针对符合心理治疗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应用规范化的心理治疗技术和个体化的治疗方案进行心理治疗,消除或缓解患者心理障碍表现。每次不少于60分钟”。
二、调整“心理治疗”项目医保支付类别。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中心理治疗(311503024)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付类别从“丙类”调整为“乙类”。
三、统一“心理治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全省执行三类、二类和一类收费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心理治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200元/次、180元/次和160元/次。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实际收费低(等)于医保支付标准的,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其中,个人先行支付比例为20%;实际收费超过医保支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负担。
四、切实加强医保协议管理。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通过谈判协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确定调价幅度和调价频率,减轻患者医疗负担。要及时与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不同收费类型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心理治疗”项目实际医保支付标准和执行要求,落实价格备案、公示制度和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的相关要求。
五、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根据“心理治疗”项目医保支付政策调整情况,及时更新维护医保信息系统,加强“心理治疗”项目使用医保基金情况的监测、评估和日常监督检查,防范基金支出风险,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2021年,江苏全省接受心理治疗的患者近17万人次,发生医疗费用2400多万元,次均负担140元左右。全省共有50项心理诊疗项目,此前已有一半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据了解,江苏省103家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现已全部纳入医保定点范围,253家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立的精神科,随同医院一起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与此同时,江苏积极开展心理危机干预与紧急心理救援,13个设区市及84个县(市、区)已开通心理援助热线194条。下一步,江苏省医保局还计划将精神分裂症等7种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纳入省统一的门特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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